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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年04月02日)
第 3 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