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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年04月02日)
第 5 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除由就業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外,並得函請輔導會依「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及「榮民模範、員工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規定」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