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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73年11月06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地,係指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依法可供建築之國有土地省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