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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73年11月06日)
第 4 條
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月內申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