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73年11月06日)
第 7 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須訂立契約,以兩年為期,期滿得予續約,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