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 110年04月08日)
第 3 條
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