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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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 110年04月08日)
第 7 條
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