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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 61年07月11日)
第 6 條
退除役官兵合於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定資格標準者,應由輔導會編列名冊,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送各機關存備遴選,錄用後,應通知人事行政局及輔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