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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管制限制之事業或營業執照暨承銷公營機構代銷品實施辦法  ( 57年11月27日)
第 3 條
凡經政府列有管制限制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暨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經由各主管機關、各公營生產機構,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統一辦理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其尚未通知者,輔導會依據退除役官兵之申請,轉函主管機關或公營生產機構,仍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