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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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15 條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
二、年滿六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