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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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20-1 條
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二、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