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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 110年03月10日)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其申請學雜費補助且為有職業者,並應檢附在職相關證明,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