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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 110年03月10日)
第 8 條
本辦法各項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核發之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支領軍人退休俸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就學生活津貼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未逾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期限者,自申請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期間,逐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其逾申請期限者,自申請當月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未逾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期限者,按符合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期間,一次核發當學期就學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