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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 110年03月10日)
第 9 條
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