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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20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