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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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12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