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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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18 條
加護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加護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加護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加護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加護醫學科之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