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11 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