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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18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