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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24日)
第 14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