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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24日)
第 15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