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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24日)
第 2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