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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24日)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