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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24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