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服務照顧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善後服務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管理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因公、戰訓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遺族急難救助、慰問與清寒子女就學補助之規劃及研擬。
四、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之輔導、協調聯繫及訪問接待。
五、志願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六、退除役官兵法律糾紛之調處、諮詢、輔導及服務。
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善後服務與遺產管理及亡故退除役官兵葬厝國軍(軍人)公墓之協調聯繫。
八、從事榮民榮眷輔導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協調聯繫。
九、所屬機構輔導、服務照顧與遺產管理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