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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11年09月29日)
第 18 條
皮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