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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11年09月29日)
第 19 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