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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11年09月29日)
第 33 條
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