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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12年06月17日)
第 27 條
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內、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心臟內、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血管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心臟血管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