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 102年10月30日)
第 3 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