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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 102年10月30日)
第 2 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
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