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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5月02日)
第 2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本準則辦理,並遵循商業會計法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