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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5月02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財團法人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