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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10年03月08日)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