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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 112年09月13日)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每年以二次為限;其各次受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逾下列補助總額度上限部分,不予補助: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八萬元。

前項訓練費用以實施該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為限,得予核實補助。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全額補助,不受第一項補助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一、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輔導會所定「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或特殊情形經輔導會核認。
二、從事農業者或於已辦理商工登記之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完成訓練時已從事農業或在職者,其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完成訓練之翌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