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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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 112年09月13日)
第 6 條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