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其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七、足資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之資料。但參加農業相關訓練,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免附:
(一)受僱者:
(二)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商工登記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符相關規定,除合於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外,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