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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 110年08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