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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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 110年08月24日)
第 3 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退除役官兵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退除役官兵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就業,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