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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 110年08月24日)
第 6 條
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應向輔導會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