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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年01月13日)
第 10 條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