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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年01月13日)
第 11 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