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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年01月13日)
第 12 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