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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62年01月13日)
第 3 條
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支付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事項。
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
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
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
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支付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