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6月13日)
第 7 條
前條有關評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等,應由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調查,作成報告,經本會召集會議評定後,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