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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6月13日)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出席費或研究費及必要之膳宿費。

前項之出席費、研究費、膳宿費及本會所需辦公費用,列入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預算內開支。<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