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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年03月28日)
第 5 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開會時,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