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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67年10月06日)
第 2 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