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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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67年10月06日)
第 4 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