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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4月29日)
第 14 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其所屬之會計師公會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